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74105 证券简称:爱舍伦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修订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
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等。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为自身债务
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
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履行前述程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的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担保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前述担保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董事会对关联方的担保事项作决议时,出席的非关联董事不足 3 人
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笔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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