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
周大福金融中心 42 层、65 层
电话:(8620)85608818
2026 年 5 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俊氏”或“公司”)委托,指派郑海珠律师、黄赞荣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下称“《股东会制度》”)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会制度》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亚俊氏董事会召集,亚俊氏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亚俊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举行。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上午 10:00 在会议通知地点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国强主持,就《股东会通知》明确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2.经查验,亚俊氏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提交审议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亚俊氏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制度》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亚俊氏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亚俊氏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验证,出席亚俊氏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名,均为 2026 年 5 月
8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亚俊氏的股东,代表股份 5,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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