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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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
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刊登了《江苏绿岩
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0:00 在张家港市经济开发
区(杨舍镇)丁香路 105 号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开秀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8,48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经核查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材料,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 28,4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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