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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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
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告《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在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开秀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人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会议召开的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48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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