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74107 证券简称:绿岩生态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应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在上述期
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备案。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从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到股东会决议作出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须持续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向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