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青竹画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一月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河北青竹画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北青竹画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河北青竹画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北青竹画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公告的《河北青竹画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于 2025 年 1 月 2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于 2025 年 1 月 2 日 9:30
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其通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 日 15:00 至 2025 年 1 月 2 日 15:00。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合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4,614,0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54,614,0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股东 1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81,0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79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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