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874110 证券简称:中南药包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淄博中南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淄博中南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淄博中南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淄博中南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划分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除前述需由股东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七条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当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公司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条董事会必须严格依照上述权限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授权公司其他无权部门或个人审批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事项的,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事项逐一表决。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业务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担保业务。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该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公司在决定提供对外担保前,财务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担保单位主体的资格,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申请担保单位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