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874110 证券简称:中南药包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淄博中南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淄博中南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淄博中南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淄博中南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所有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条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约定时间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报告主办券商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出申请。
第十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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