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31 17:49:02 股吧网页版
中南药包: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874110 证券简称:中南药包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淄博中南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淄博中南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淄博中南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系统,明确公司经理人员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淄博中南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二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

公司根据需要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确定。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从董事会决议聘任之日起计算,连聘可以连
任。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或被董事会解聘,继任总经理的任期从董事会决议聘任之日起至前任总经理任期届满时止。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总经理空缺或总经理不能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职权时,由董事长授权副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八条 经理机构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
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经理机构职权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作好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
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有行政、刑事违法、严重失职或不能胜任
职务的情况,董事会建议总经理提请董事会对该人予以解聘的,总经理应提议解聘;总经理不提议解聘的,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节 副总经理职权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