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10
关于江苏正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江苏正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江苏正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 关于收入及业绩的增长原因及真实性。根据申报文
件及前次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2,465.57万元、27,484.92 万元和 6,952.78 万元,浸渍纸收入占比分别为 57.35%、15.86%、15.79%,SPC 地板收入占比分别为30.64%、50.43%、63.08%;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大幅增长,占比分别为 32.13%、80.37%、79.20%;公司净利润分别为918.36 万元、4,722.17 万元、470.65 万元,2022 年大幅增长;2022 年收入大幅增加主要系 2021 年进行了积极的境外市场开拓,但客户与公司合作初期,订单金额较小,随着合作的深入且受到欧洲等国家和地区 PVC 地板进口需求的持续快速增长的影响,公司 2022 年收入增长较快。
域内其他公司在报告期内境内外销售收入的变动情况,补充说明公司收入及利润是否存在与上述公司反向变动的情况,如存在,说明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产品类型、技术、客户、收入结构、销售方式的差异,说明可比公司选取的恰当性;(2)量化分析关税税率及境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说明与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说明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国际经济贸易变化情况,说明行业内企业在越南建厂生产销售地板产品对公司境外销售及业绩稳定性的影响;(4)结合产能利用率,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收入构成的变化与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是否匹配、生产浸渍纸的固定资产是否存在闲置、减值等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的恰当性;(5)分别披露浸渍纸、地板的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模拟测算收入构成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并:(1)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相关要求说明对境外收入的具体核查情况;(2)结合对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资金流水的核查情况,说明公司收入及业绩的真实性。请主办券商内核部门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3)请提供主办券商签字人员尽职调查履职尽责记录,是否存在违反《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的情形。
2. 关于节能审查。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
“正康 PVC 塑胶地板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已经向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补交了节能审查的申请。
请公司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正康 PVC 塑胶地板项
目”“年产 3000 万张浸胶纸、70 万张装饰板扩建项目”的实际产能是否超出环评批复产能,是否属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是否需要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正康 PVC 塑胶地板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的法律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3)节能审查办理情况,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节能审查机关是否出具整改完成证明。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上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 关于土地与房屋。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
司部分房屋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书,日常经营场所未办理消防验收及备案。
请公司:(1)按照自有、租赁的面积重新梳理并披露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租赁情况;(2)相关无证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的明细及用途、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及责任承担主体、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存在遭受行政处罚或房屋被拆除的风险;若公司无证房产被拆除或要求搬迁,对公司资产、财务、持续经营所产生的具体影响,是否对公司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3)公司未办理消防验收及备案的原因、法律风险及责任承担主体,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上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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