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74112 证券简称:正康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正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正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正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正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与各
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并依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三)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对于日常性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对于当年度的日常性关联交
易事项及金额进行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或者总经理审议并披露;
第八条 单个关联交易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九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以及为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本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由本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本制度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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