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74112 证券简称:正康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正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正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
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正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正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
须按照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
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六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
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本公司财务部及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同意并公告(如有必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书面同意。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书面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续 12 个月累积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权限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作出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由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