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74112 证券简称:正康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正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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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正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正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正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活动,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投资活动,包括:
(一) 长期股权投资,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 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权、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投资行为;
(三) 不动产投资;
(四)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五)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六)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七) 规模适度,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八) 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该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
易的,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投
资机会,应提出项目投资建议书并附项目经济评估报告。
根据具体情况制作立项申请,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上报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审批机关。对于需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董事会,由董事会依据期审议规则进行讨论、审议后做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
第九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决
策。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投资事项时,应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已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对于达到股东会权限的对外投资事宜,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公司应当聘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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