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22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思普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渝大成意字[2023]第1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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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聚贤岩广场 9 号国华金融中心大厦 A 幢 27、28、29 层
27/F,28/F,29/F Tower A Guohua Financial Center NO.9 Juxianyan Plaza
Jiangbeizui,Jiangbei District,Chongqing,China,400024
Tel: (8623)63062288 (8623)63026655 Fax: (8623)63062288
目 录
问题 1:关于股权激励 ...... 4
问题 2:关于劳务用工 ...... 15
问题 3:关于环保合规性 ...... 24
问题 4:关于偿债能力 ...... 38
问题 7:其他事项...... 46
(3)关于控股股东认定 ...... 46
(4)关于子公司 ...... 49
(5)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或培育情况...... 52
(6)关于关联担保 ...... 54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思普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渝大成意字[2023]第150-1号
致:重庆思普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思普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公司”或“思普宁”)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2023年11月22日出具了《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思普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于2023年12月5日下发的《关于重庆思普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挂牌相关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思普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中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相关事项,则均沿用《法律意见书》已作出的声明和表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定义、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和境外法律意见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不具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挂牌申报材料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全国股权系统审核,并且依法对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权系统的有关规定,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关于股权激励
根据申报文件,有限公司进行了两次股权激励:报告期内第一次增加注册资 本、报告期内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共激励63人。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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