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74113 证券简称:思普宁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重庆思普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重庆思普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思普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思普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思普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 会 ,在董事会 不履行 《 公 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 八 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
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 九 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公司重大的行政工作或办公会议应邀请监事列席,听取意见和建议。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主席依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召集监事会、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发表监事会有关专项意见等职权。
第 十 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人员协助其处
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上述人员统称为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
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