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74113 证券简称:思普宁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重庆思普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重庆思普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思普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思普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
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依法合规,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决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控制风险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之
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需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分析,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被担保人的资格审查及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只为具有偿债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独立法人单位提供
担保:
(一)公司的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双方互保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并且资信好、实力强的单位。
(四)公司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单位。
第 八 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被
担保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作为反担保的抵押或质押标的物评估价值必须大于公司为其担保
的债务金额;提供保证的第三方必须具有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以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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