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113 证券简称:思普宁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重庆思普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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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思普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思普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可以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八 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
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 九 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公司重大的行政工作或办公会议应邀请监事列席,听取意见和建议。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
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主席依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召集监事会、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发表监事会有关专项意见等职权。
第 十 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人员协助其处
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上述人员统称为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 十 一 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
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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