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证券代码:874114 证券简称:海雷股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深圳市海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海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海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市海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
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
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
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按以下方式和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审查发现候选人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向董事会提出选举董事的建议;
(四)董事会应当对选举董事的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并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一条 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选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选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前,提醒参会股东认真计算、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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