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6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 0637 号
致: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高金榜、王成才律师(下称“六和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六和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和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2025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提
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发布了《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四)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 13:00 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
街 567 号北城天地 9 幢 19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泽敏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的内容一致。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1,1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所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六和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51,1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51,1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51,1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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