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18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昂必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83 号金鼎大厦 14 层
电话:0532-85953988 传真:0532-85953977
网址:http://www.jingsh.com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释义......5
正 文......7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7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9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9
四、公司的设立...... 13
五、公司的独立性...... 18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21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24
八、公司的业务...... 4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1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66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73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7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77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8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8
十六、公司的税务...... 81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84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85
十九、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6
二十、结论性意见...... 89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昂必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
法律意见书
【2023】京青意字第 17 号
青岛昂必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青岛昂必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必立有限”)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昂必立有限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青岛昂必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必立”)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不发表任何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昂必立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且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印章是真实的,并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已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陈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