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1-18 15:18:00 股吧网页版
昂必立: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公告日期:2024-01-18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昂必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83 号金鼎大厦 14 层

电话:0532-85953988 传真:0532-85953977

网址:http://www.jingsh.com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问询函》问题 1:关于安全生产......1

《问询函》问题 2:关于同业竞争......8

《问询函》问题 3:关于历史沿革......13

《问询函》问题 4:关于外销......25

《问询函》问题 9:其他事项......28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昂必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京青意字第 17-1 号

致:青岛昂必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昂必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必立”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公司本次挂牌出具了《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昂必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下发了《关于青岛昂必立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昂必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的释义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挂牌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问询函》问题 1:关于安全生产

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铸造化学品及其他化工产品的国际贸易业务。

请公司补充说明:(1)公司是否需要并已经取得相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等方面的许可,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经营管理是否需要并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2)公司是否需要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况。(3)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等措施及其有效性,日常安全生产活动的合法合规性。(4)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若发生,其具体情况、公司的整改措施、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5)日常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经营场所的地址、建筑面积、消防设施配备情况等有关消防安全的信息,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公司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消防安全检查以及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相关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是否需要并已经取得相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等方面的许可,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经营管理是否需要并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修正)》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