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防止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或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并形成债务;
(五)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十条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一条 如发生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对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董事会发现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应及时申请对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第十六条 如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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