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以及董事会同意设置并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管理人员。
第三条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四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
书一名,总经理助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助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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