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登记后通过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八条 在公司实现直通车披露之前,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应经持续督导券商事前审查后,由持续督导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持续督导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上市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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