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并与年度报告一并披露。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北交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并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
(二)财务总监审核;
(三)总经理审批签字;
(四)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审批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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