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74118 证券简称:华来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
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
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条件
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形,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中止执行: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即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即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各相关单一主体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累计金额累计均已达到当期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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