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当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股东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4、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得票多者当选;
2、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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