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专区披露。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人的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
第七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第九条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请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承诺变更方案未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第四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承诺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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