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财务信息更正》(以下简称“《财务信息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的部门,负责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事项进行调查,董事会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年度财务报告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三)年度报告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重大错误信息更正;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
第九条 公司对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进行更正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如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已公开披露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更正,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会计师事务所应以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的形式,对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专项说明,专项鉴证的对象为公司更正事项的内容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对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进行更正的,应当单独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以及《财务信息更正》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可以不更正定期报告,但因《财务信息更正》第八条被要求全面审计或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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