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结构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主要职责及解聘情形由《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
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发出的会议通知,也应包括上述第(一)(二)的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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