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以更好地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以及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本制度。股东会审议本制度前,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的专门机构,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确定相关人员薪酬标准,并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考核与评价,根据考评结果,计算确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二)内部董事
董事领取董事津贴、监事津贴,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依据其岗位、职务领取薪酬。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经公司董事会考核后确定。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第四章 薪酬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在公司担任具体生产经营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和(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
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薪酬或津贴不予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因公司经营效益、发展战略或外部市场环境等因素,需要对本制度所规定的薪酬方案进行调整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决议,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调整变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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