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设立工作组或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如未设立工作组或专门工作人员,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搜集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由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报告、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经审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调阅查询。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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