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证券代码:874119 证券简称:特味浓 主办券商:联储证券
江苏特味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特味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上市。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有关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或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截止日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在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的情况下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停止条件
自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的预案,将导致公司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或增持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承诺上限;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不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北交所规则的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将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交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3)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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