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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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2
第二部分 正文 ......5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7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8
四、 公司的设立 ......12
五、 公司的独立性 ......14
六、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6
七、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31
八、 公司的业务 ......51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3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65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72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78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9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80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81
十六、 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84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86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1
十九、 结论性意见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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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星照明”)的委托,作为其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或“本次挂牌”)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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