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三年六月
目 录
问题 1:关于业务资质 ......3
问题 2:关于招投标业务合规性 ......10
问题 3:关于公司知识产权 ......26
问题 6:关于其他事项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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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星照明”)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事项的专项法律
顾问,并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三星照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部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出具的《关
于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针对《审核问询函》涉及的三星照明本次挂牌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现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三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关于业务资质
根据申请材料,公司持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将于2023 年 12 月到期。请公司:(1)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核心资质无法续期的障碍及风险,如未完成续期是否需要暂停开展相应的业务;(2)按照公司持有的资质类型与等级,分类说明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结构以及与公司已取得业务资质的匹配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资质续期的相关要求。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公司业务资质到期后如不能续期是否存在无法正常经营的风险;(2)公司是否存在资质挂靠、业务资质出借给第三方使用的情形,是否符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日常经营是否符合相关行业监管规范的要求。
回复:
一、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公司业务资质到期后如不能续期是否存在无法正常经营的风险;
(一)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所需取得的全部经营资质、许可,相关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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