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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3 16:42:43 股吧网页版
科茂股份: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874122 证券简称:科茂股份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广东科茂林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科茂林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科茂林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的运作程序,确保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科茂林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决议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公司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 东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股东是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单位和自然人。

第六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身份的充分有效证据。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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