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874122 证券简称:科茂股份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广东科茂林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科茂林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科茂林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科茂林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二节 调 查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3)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4)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相关资料;
(6)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来源的说明及还款能力分析;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
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九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
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
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三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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