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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3 16:46:21 股吧网页版
科茂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874122 证券简称:科茂股份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广东科茂林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科茂林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科茂林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号--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科茂林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合理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
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三条 公司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本办法,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三)相关关联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质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五)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如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审慎识别关联方,建立健全关联方报备和名单管理机制,确保关联方认定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全面考虑交易安排对公司的影响,并重点关注主体关系法律形式与实质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的重要股东与该子公司进行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通过股份代持等方式控制交易对方等。
第九条 公司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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