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公告编号:2026-017
证券代码:874122 证券简称:科茂股份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广东科茂林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科茂林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科茂林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科茂林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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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对利润分配的论证和决策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众投资者和监事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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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核批准。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审核意见,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高级管理人员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会进行表决。
第五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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