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2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伊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
之
推荐报告
主办券商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宁波伊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玛环境”、“股份公司”或“公司”)就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分别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聘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主办券商”)为推荐主办券商,向股转公司提交了申请挂牌的报告。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推荐业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尽调工作指引》”),天风证券对公司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对伊玛环境本次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本推荐报告。
一、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主办券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伊玛环境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伊玛环境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主办券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主办券商项目组成员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伊玛环境权益、在申请挂牌公司任职等情况;
(四)主办券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伊玛环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主办券商与伊玛环境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尽职调查情况
天风证券推荐伊玛环境挂牌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尽调工作指引》的要求,对伊玛环境进行了尽职调查,调查事项主要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商业模式、主营业务及产品、历史沿革、公司治理、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
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规划、重大事项等。
项目组与公司管理层相关成员以及其他部分员工等进行了交谈,并同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经办律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重大业务合同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规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组制作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宁波伊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
三、主办券商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2023 年 3 月 30 日,项目组提交立项申请。
2023 年 5 月 12 日,天风证券立项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了立项审议,同意本
项目立项。
(二)质量控制程序及质量控制意见
2023 年 10 月 13 日,项目组向质控部提交内核申请相关文件, 2023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0 月 30 日,质控部对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尽职调查
工作底稿进行了审核,提出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经过质控小组提出问题
和项目组提供问题回复材料的过程,质控小组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形成审核意
见结果,同意本项目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天风证券内核机构已审核伊玛环境挂牌推荐项目申请文件,并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召开了内核会议。
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担任项目组成员的情形;不存在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
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根据《推荐挂牌业务指引》对内核机构审核的要求,内核委员经审核讨论,对伊玛环境本次挂牌出具如下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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