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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1-17 15:38:04 股吧网页版
伊玛环境: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17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宁波伊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及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一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The 21stfloor, Hongtai Building, No.1 Huanle Avenue, Hongshan District, Wuhan City, Hubei Province, China

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 87265677

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宁波伊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 鄂国浩法意 GHWH267-1 号
致:宁波伊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本所已出具“2023 鄂国浩法意 GHWH267 号”《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宁波伊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下发了《关于宁波伊玛环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下称《问询函》),本所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除非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的释义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者全部在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第一节 正文

问题 4:关于股权代持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于 2017 年 8 月进行第四次股权转让,其中工商部
门登记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均载明但内容不一致,工商登记显示丁雨果将持有公司 8.00%的股权以 4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淼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但实际系丁雨果将其持有的 8.00%股权以 0 元的价格转让给淼淼投资;(2)公司间接股东谢有莲持有顶创投资 100 万元合伙企业份额,系为张月桂代持,谢有莲与张月桂为母女关系。

请公司补充说明:(1)上述股权转让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原因,公司股权是否清晰,丁雨果与公司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2)谢有莲与张月桂股权代持的形成原因、相应股权实际出资情况;代持解除的真实性,代持人与被代持人关于代持解除的确认情况,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程序:

1、访谈股权转让时的股东陈君以及淼淼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郑波杰,了解股权转让时的实际情况;

2、访谈了股权转让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经办人汪芳,了解股权转让的实际情况和工商登记不一致的原因;

3、查阅丁雨果担任股东期间公司的实收资本明细账、公司的验资报告和出资凭证,了解丁雨果实际出资的情况;

4、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官网等网站,并取得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核实丁雨果与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存在争议
或纠纷;

5、核查谢有莲支付股权转让款时点的银行流水,了解谢有莲的实际出资情况;

6、访谈谢有莲以及其女儿张月桂,确认股权代持和解除代持的情况;

7、就丁雨果可能存在的股权转让纠纷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获得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函。

回复:

一、上述股权转让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原因,公司股权是否清晰,丁雨果与公司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一)上述股权转让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对当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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