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0
证券代码:874123 证券简称:伊玛环境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宁波伊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伊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伊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宁波伊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
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
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
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负责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被担保人的资格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主体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主体;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主体;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被担保人除必须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
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的,应提供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
第九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公司不得
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等);
(二)债权人的名称;
(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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