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0
证券代码:874123 证券简称:伊玛环境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宁波伊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伊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宁波伊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伊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
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方发生下述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或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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