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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3 15:56:22 股吧网页版
安胜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3


安胜科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浙江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施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安胜科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方式、现场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主要议程、出席对象、现场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3 日上午 10:00 在浙江省永康市经
济开发区金山东路 28-36 号 6 楼浙江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吕峥健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 9,235.1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并撤回上市申请材料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安胜科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经现场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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