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
鉴证报告
目 录
内容 页码
关于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鉴证报告 1-2
关于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说明 3-5
关于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
鉴 证 报 告
众会字(2025)第 07783 号
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鉴证意见
我们对后附的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立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说明》进行了鉴证。
我们认为,顶立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说明》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 号)等相关规定。
二、管理层的责任
顶立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
订)》等相关规定编制《关于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顶立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发表鉴证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披露信息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鉴证报告仅供顶立科技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湖南顶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必备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此页往下无正文)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5 年 5 月 26 日
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说明
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 号)等
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2023 年度、2024 年 1-6 月、2024
年度财务报表披露信息进行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补充披露信息
(一)补充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标准和选择依据
公司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遵循重要性原则,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事项及其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如下:
种类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超过公司利润总额的 5%
应收款项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重要的 单项金额超过公司利润总额的 5%
重要的核销的应收账款 单项金额超过公司利润总额的 5%
账龄超过 1 年重要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单项金额超过公司利润总额的 5%
重要的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项目期末金额或本年变动金额≥540 万元人民币
对合营企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