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公告编号:2025-136
证券代码:874127 证券简称:顶立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 2025 年 1-6 月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关于 2025 年 1-6 月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众
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6 月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和错误记载,亦不存在遗漏。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5 年 1-6 月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 2025 年 1-6 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审计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 2025 年 1-6 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5 年 1-6 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5 年 1-6 月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合理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结果,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5 年 1-6 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 2025 年 1-6 月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
公告编号:2025-136
意见
经审阅《关于 2025 年 1-6 月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 2025 年 1-6 月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议案》真实、准确、合理地反映公司 2025 年 1-6 月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5 年 1-6 月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议案》。
四、独立董事对《关于 2025 年 1-9 月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关于 2025 年 1-9 月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众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5 年 1-9月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9 月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5 年 1-9 月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的议案》。
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永红、邹红艳、曹立竑
202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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