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1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无锡赛米垦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 5/7/8层 邮编:210036
5,7,8thFloor,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210036,China
电话/Tel:+862589660900 传真/Fax:+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年10月
目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2
第二节 正文 ......3
一、《问询函》之“问题一、关于业务独立性”......3
二、《问询函》之“问题二、关于历史沿革” ...... 34
三、《问询函》之“问题三、关于股权激励” ...... 41
四、《问询函》之“问题四、关于控股股东” ...... 47
五、《问询函》之“问题八、其他事项” ...... 60
第三节 签署页 ...... 8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无锡赛米垦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无锡赛米垦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无锡赛米垦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无锡赛米
垦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下发了
《关于无锡赛米垦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无锡赛米垦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组成部分。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已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挂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股转系统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六)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之“报告期”指 2021 年度、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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