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74128 证券简称:赛米垦拓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无锡赛米垦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赛米垦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赛米垦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无锡赛米垦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告范围内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合并报告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
(一)公司及合并报告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对未达到上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对外担
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评估。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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