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7
证券代码:874131 证券简称:绩迅科技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北海绩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创立大
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为进一步规范北海绩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海绩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
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
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所许可的方式分
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
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年度利润分配,经综合考量公司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准:
(一)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三)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四)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
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以及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如采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分配利润方式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10%,公司董事会可以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分配。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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