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7
证券代码:874131 证券简称:绩迅科技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北海绩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创立大
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北海绩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海绩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或担保是指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
非经公司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
公司为非合并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
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一)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担保申请人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开展业务
往来和合作、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充分
了解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材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借款合同等主合同;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及相关资料;
(六)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重要资料。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议分析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营运
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担保申请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无改善迹象的;
(四)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六)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七)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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